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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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營業許可
( 103年05月29日)
第 5 條
期貨商得申請兼營槓桿交易商,於其營業處所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自營業務。
申請兼營槓桿交易商之期貨商,以經營期貨自營業務且非由他業兼營者為限。
期貨商兼營槓桿交易商應由專責單位辦理,並應依其事業規模、業務情況及內部控制之管理需要,配置適足、適任且符合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之經理人及業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