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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第 二 章 申報程序 ( 107年06月28日)
第 12 條
指數投資證券經申報生效後,應於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之即日起算三個月內開始發行或增額發行。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開始發行者,於期限屆滿前,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