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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第 二 章 申報程序 ( 107年06月28日)
第 13 條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經申報生效後,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報生效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得辦理增額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