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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第 三 章 監督與管理 ( 107年06月28日)
第 16 條
指數投資證券之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涉及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事項之變更,致重大影響投資人之權益,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經核准後,證券商應於核准函送達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其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