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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第 三 章 監督與管理 ( 107年06月28日)
第 20 條
指數投資證券之名稱不得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

證券商不得藉指數投資證券之申報生效,作為證實申報事項或保證指數投資證券價值之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