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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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第 二 章 申報程序
( 107年06月28日)
第 9 條
證券商申報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
一、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
二、有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
三、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