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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   第 四 章 預算及決算 ( 103年01月08日)
第 42 條
本行每屆決算,於純益項下提百分之五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達當年度資本額時,經理事會議決,監事會同意,得將定率減低。但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