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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   第 四 章 預算及決算 ( 103年01月08日)
第 40 條
本行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擬編預算,提經理事會議決後,依預算法規定辦理。

第 41 條
本行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辦理決算,提經理事會議決,監事會審核,依決算法規定辦理。

第 42 條
本行每屆決算,於純益項下提百分之五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達當年度資本額時,經理事會議決,監事會同意,得將定率減低。但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第 43 條
本行以黃金、白銀、外幣及其他國際準備計算之資產或負債,如其價值因國幣平價之改變,或此類資產、負債對國幣之價值、平價或匯率改變而發生利得或損失,均不得列為本行年度損益。

前項變動所生之利得,應列入兌換準備帳戶;其損失應由兌換準備帳戶餘額抵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