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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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
第 二 章 組織
( 103年01月08日)
第 6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有關貨幣、信用及外匯政策事項之審議及核定。
二、本行資本額調整之審議。
三、本行業務計畫之核定。
四、本行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五、本行重要規章之審議及核定。
六、本行內部單位、分行、辦事處及附屬機構設立、調整及裁撤之審議或核定。
七、本行內部單位、分行、辦事處及附屬機構主管任免之核定。
八、理事提議事項之審議。
前項各款職權,理事會得以一部或全部授權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之決議,應報請理事會追認。
理事會應訂定會議規則,並報請行政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