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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3年01月08日)
第 1 條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國家銀行,隸屬行政院。

第 2 條
本行經營之目標如左:
一、促進金融穩定。
二、健全銀行業務。
三、維護對內及對外幣值之穩定。
四、於上列目標範圍內,協助經濟之發展。

第 3 條
本行設總行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於國內設立分行及辦事處;必要時得於國外設立辦事處。分行及辦事處之設立、裁撤,須經理事會決議,報請行政院核准。

第 4 條
本行資本,由國庫撥給之。其資本全部為中央政府所有,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