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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 五 章 退休、撫卹及資遣 ( 112年03月08日)
第 33-4 條
本行職員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情形而逾屆退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本行申請屆齡退休。

前項人員均以其屆退日為退休生效日。但休職人員應以原因消滅並經本行核准復職之日為其退休生效日。

第一項人員於所定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內死亡者,其第四十一條所定遺族得申請依第三十四條之標準核發給與。

第一項人員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所領之半數薪給,由本行自所發退休金或撫卹金中覈實扣抵收回之。

第一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不得辦理退休:
一、依法被撤職、免職或免除職務。
二、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屆滿時,仍有第三十六條所定喪失辦理退休權利之法定事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