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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 五 章 退休、撫卹及資遣 ( 112年03月08日)
第 47 條
本行自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一日以後,依有關規定提撥退休基金,成立退休基金監督委員會監督管理之;原提存之公、自提儲金應予保留,由本行退休基金監督委員會代為管理運用,於本行職員離職時,依本準則施行前當時適用之法令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