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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 五 章 退休、撫卹及資遣 ( 112年03月08日)
第 49 條
請領退休金、資遣費、撫卹金與喪葬費之權利,以及未經遺族具領之撫卹金,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

前項給與之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前項給與之用。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