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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12年04月28日)
第 38 條
兩廠駐衛警察之設置管理,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並得比照本辦法派用人員相關規定辦理;其實施事項,由兩廠分別定之。

第 39 條
兩廠為應業務需要,得以契約僱用臨時約僱人員;其人事管理事項,得比照本辦法僱用人員相關規定辦理,並於契約中約明之。

臨時約僱人員之名額、待遇及甄選事項,由兩廠分別定之,報本行備查。

第 4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