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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08年02月01日)
第 20 條
交換單位違反本辦法或票據交換章則情節重大,而有嚴重影響票據交換運作之虞者,票據交換所得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暫時停止其交換,並報本行備查,另由本行轉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