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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08年02月01日)
第 19 條
票據交換所對於存款不足退票紀錄等票信資訊之處理,應加強內部作業牽制並注意工作人員之素行。

第 20 條
交換單位違反本辦法或票據交換章則情節重大,而有嚴重影響票據交換運作之虞者,票據交換所得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暫時停止其交換,並報本行備查,另由本行轉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 21 條
票據交換所應依本行規定或通知定期或不定期提出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報告;本行並得派員查核之。

第 22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