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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二 章 會計憑證 ( 108年02月01日)
第 10 條
原始憑證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作為附件。但為證明權責存在、應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便之原始憑證,得另行彙訂保管,並按性質或保管期限分類編號,互註日期、編號、保管人、保管處所及編製目錄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