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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2月01日)
第 2 條
中央銀行(以下稱本行)主管財團法人(以下稱財團法人)之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應依本法、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前項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採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但財團法人得因實際業務需要,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