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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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2月01日)
第 3 條
財團法人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與發展及管理上之需要,建立會計制度,報本行備查。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總說明。
二、簿記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科目。
四、會計憑證。
五、會計簿籍。
六、財務報告。
七、會計事務之處理。
八、內部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