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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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二 章 會計憑證
( 108年02月01日)
第 7 條
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財團法人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
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財團法人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
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之會計事項,財團法人負責人得令經辦及主管該事項之人員,分別或共同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