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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二 章 會計憑證 ( 108年02月01日)
第 8 條
原始憑證除外來憑證外,內部及對外憑證格式應依法令、習慣或業務需要自行設計。

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
一、憑證名稱。
二、日期。
三、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
四、交易內容及金額。

內部憑證由財團法人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