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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  ( 91年10月15日)
第 5 條
中央銀行發行局於收到各金融機構送來之偽(變)造、仿造券幣後編號登記,凡屬新出現之偽(變)造、仿造券幣版式,應即函請警政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