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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  ( 91年10月15日)
第 7 條
中央銀行發行局辦理偽(變)造、仿造券幣銷燬時,應函請全國銀行公會及台灣銀行派員會同辦理,並將銷燬證明表影印分送會辦單位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