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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外匯業務之經營 ( 110年01月28日)
第 33 條
本行對指定銀行辦理尚未開放之外匯衍生性商品,於必要時得於許可函中另行訂定辦理該項商品應遵循事項,或授權財團法人臺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洽商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銀行公會)後,就該項商品承作條件、範圍及其他有關業務之處理事項訂定規範,並報本行核定;修正時,亦同。

指定銀行辦理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除依本辦法規定外,並應依其他相關規定及前項規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