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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外匯業務之經營 ( 110年01月28日)
第 37 條
銀行業與顧客之外匯交易買賣匯率,由各銀行業自行訂定。

每筆交易金額在一萬美元以下涉及新臺幣之匯率,應於每營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以前,在營業場所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