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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1月28日)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外匯業務,包括下列各款:
一、出口外匯業務。
二、進口外匯業務。
三、一般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含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
四、外匯存款業務。
五、外幣貸款業務。
六、外幣保證業務。
七、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
八、其他外匯業務。

本辦法所稱外匯衍生性商品,係指涉及外匯,且符合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二條所稱衍生性金融商品者。

本辦法所稱結構型商品及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之定義,分別準用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本辦法所稱專業客戶、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之定義,分別準用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本辦法所稱外匯金融債券,係指涉及外匯,且依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發行之債券。

本辦法所稱涉及外匯,係指以外幣計價或交割,或連結國外風險標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