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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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外匯業務之經營
( 110年01月28日)
第 40 條
指定銀行兼營信託業辦理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業務,除本行另有規定或經本行另予核准外,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信託財產交付、返還及其他相關款項收付,均應以外幣或外幣計價財產為之。
二、受託人相關款項收付,應透過其於指定銀行開立之外幣信託財產專戶為之。
三、信託財產之運用,應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並以外幣計價商品為限,且不得涉及或連結新臺幣利率或匯率指標。
四、應依本行規定格式報送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