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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外匯業務之經營 ( 110年01月28日)
第 47-1 條
銀行業應依下列方式擇一與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辦理連結,並遵循金融機構使用中央銀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應注意事項:
一、自行開發主機對主機系統者,依據外匯資料處理系統之連線作業跨行規格辦理。
二、使用本行外匯資料申報系統者,應依據外匯資料申報系統軟體使用者手冊辦理,並遵循金融機構使用中央銀行外匯資料申報系統應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