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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外匯業務之經營 ( 110年01月28日)
第 48 條
銀行業報送本辦法規定各種報表時,應檢附相關單證及附件。

本行外匯局於必要時,得要求銀行業填送其他相關報表。

銀行業應報送本行外匯局相關報表時間:
一、指定銀行及中華郵政公司:
(一)日報表:次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
(二)月報表:每月營業終了後十日內。
二、非指定銀行、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交易日報表,於次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

前三項報表之格式、內容、填表說明、報表及檢附資料報送方式,依本行另訂之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