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外匯業務之經營管理通則 第 二 節 外匯業務之管理 ( 106年12月28日)
第 11 條
證券業辦理各項外匯業務,應先確認客戶身分、基本登記資料及憑辦文件符合規定後,始得受理。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涉及之確認客戶身分、紀錄保存及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應依洗錢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對經資恐防制法指定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所在地之通報,應依資恐防制法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