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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外匯業務之經營管理通則 第 二 節 外匯業務之管理 ( 106年12月28日)
第 15 條
證券業從事外幣有價證券附條件交易所取得之外幣資金不得結售為新臺幣,且其到期交割外幣資金來源除經本行許可外,不得以新臺幣結購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