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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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外匯業務之經營管理分則 第 一 節 涉及外匯之證券相關業務 第 九 款 私募境外基金業務
( 106年12月28日)
第 40 條
私募境外基金之受委任機構向境外基金機構申購私募境外基金,應以應募人名義為之,有關交割款項及費用收付,均應以該基金計價幣別為之。
私募境外基金價款繳納完成日起五日內,向金管會所定之機構申報時,應副知本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