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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外匯業務之經營管理分則 第 一 節 涉及外匯之證券相關業務 第 十 款 以信託方式辦理涉及外匯之財富管理業務 ( 106年12月28日)
第 45 條
證券業兼營信託業辦理特定或指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財富管理業務時,其委託人資格,應以作業規範第九點第一款及第十點第一款所定者為限。

同一委託人及不同委託人,其新臺幣與外幣特定或指定金錢信託帳戶間之信託資金,不得相互移轉。

證券業兼營信託業,其信託財產運用於涉及外匯之投資,應以外幣計價商品為限,且不得涉及或連結新臺幣匯率或利率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