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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外匯業務之經營管理分則 第 二 節 與證券業務相關之即期外匯交易業務 ( 106年12月28日)
第 48 條
外匯證券商應自行訂定新臺幣與外幣間交易總部位限額,並檢附董事會同意文件,函報本行外匯局同意後實施。

前項總部位限額中,新臺幣匯率選擇權之部位限額,不得逾總部位限額五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