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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外匯業務之經營管理分則 第 二 節 與證券業務相關之即期外匯交易業務 ( 106年12月28日)
第 54 條
外匯證券商辦理各項外匯業務產生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涉及新臺幣結匯者,應掣發買(賣)匯水單;其未涉及新臺幣結匯者,應掣發其他交易憑證,並應交付客戶或依約定辦理。

前項買(賣)水單或其他交易憑證,得以電子文件製作。

外匯證券商應於次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將前營業日第一項相關資料及外匯收入(支出)交易日報傳送至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