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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外匯業務之經營管理分則 第 二 節 與證券業務相關之即期外匯交易業務 ( 106年12月28日)
第 56 條
外匯證券商與客戶之外匯交易買賣匯率,由各外匯證券商自行訂定。

每筆交易金額在一萬美元以下涉及新臺幣之匯率,應於每營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以前,在營業場所揭示,並於公開之網站或其他足使公眾知悉之方式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