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8 條
外匯證券商受理客戶辦理涉及幣別轉換之電子化交易,應檢附所涉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相關作業說明,向本行申請許可。
前項所稱電子化交易,係指與客戶透過各種電子及通訊設備以非臨櫃方式辦理交易。
外匯證券商受理客戶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第一項業務,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該網際網路系統應符合電腦檢核外匯收入(支出)分類等交易內容之功能。
二、受理客戶透過網際網路辦理外匯收支或交易事宜前,應查驗客戶身分文件或基本登記資料。
三、申請辦理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涉及新臺幣結匯交易者,或大額結匯交易者,其網路交易系統應依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