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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外匯業務之經營管理分則 第 三 節 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 ( 106年12月28日)
第 64 條
證券業辦理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之相關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及教育訓練,準用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其中辦理外匯衍生性商品銷售工作之相關人員,準用同條推介工作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