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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外匯業務之經營管理分則 第 三 節 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 ( 106年12月28日)
第 66 條
證券業經櫃買中心依衍生性商品交易業務規則,為停止或終止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處置,及嗣後恢復業務資格者,均應函報本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