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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 112年12月20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其範圍如下:
一、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國立大學附屬特殊教育學校。
二、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進修部。
三、教育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私立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進修部。
四、國立大專校院之下列學校或部:
(一)附設高級中等學校部、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
(二)附屬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進修部。
(三)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四)附設進修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