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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第 七 章 附則 ( 103年01月10日)
第 26 條
家長會成員、決議違反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情事時,經學校報國教署認定屬實後,視情節輕重予以輔導、糾正,或命其限期改善或改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