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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第 七 章 附則 ( 103年01月10日)
第 26 條
家長會成員、決議違反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情事時,經學校報國教署認定屬實後,視情節輕重予以輔導、糾正,或命其限期改善或改組。

第 27 條
家長會每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學校應將會議紀錄與會長、副會長、委員會委員及會務人員名冊,報國教署備查,會長異動時,亦同。

第 28 條
本辦法之規定,於教育部主管之特殊教育學校準用之。

第 29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