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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第 七 章 附則 ( 103年01月10日)
第 27 條
家長會每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學校應將會議紀錄與會長、副會長、委員會委員及會務人員名冊,報國教署備查,會長異動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