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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3年01月10日)
第 3 條
學校應設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

前項所稱家長,指學生之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同居之親屬。

學校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規定,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三星期內,經家長同意後,提供家長會有關學生之家長名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