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
學校應設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
前項所稱家長,指學生之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同居之親屬。
學校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規定,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三星期內,經家長同意後,提供家長會有關學生之家長名錄。
家長會應冠以學校名稱,會址設於學校內,學校並得提供家長會辦公室。
家長會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組織章程。
前項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組織及任務。
四、會員權利及義務。
五、班級代表、委員、常務委員、副會長與會長之職權、任期、選任、解任及罷免。
六、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之職權。
七、會議(包括選任、解任及罷免規定)。
八、經費及會計。
九、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