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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第 三 章 業務及監督 ( 111年01月19日)
第 20 條
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報請監督機關核定;並視環境與災害種類之變遷,適時修訂及報核。

本中心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及其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第 21 條
本中心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董事會審議,並經全體監事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

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第 22 條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業務績效之評鑑。
五、董事、監事之遴選及建議。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七、本中心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核可。
九、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第 23 條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之績效評鑑;其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中心營運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中心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本中心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 24 條
本中心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中心之董事長、主任或相關主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