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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 二 章 組織 ( 103年01月29日)
第 19 條
本中心各場館置藝術總監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受董事會之督導,綜理各場館業務,並應列席董事會議,對外代表所屬場館。

藝術總監之職掌如下:
一、所屬場館年度營運計畫之擬定。
二、所屬場館年度預算、績效目標之擬訂及決算報告之提出。
三、所屬場館人員任免。
四、所屬場館業務之執行與監督。
五、所屬場館其他業務計畫之核定。

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六款、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第一項所置藝術總監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