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 二 章 組織 ( 103年01月29日)
第 20 條
本中心各場館得依營運需要,經董事會通過,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後,設附屬作業組織及附設演藝團隊;解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