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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03年01月29日)
第 3 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國家兩廳院、衛武營國家藝文中心、臺中國家歌劇院(以下簡稱各場館)之營運管理。
二、受委託辦理展演設施之營運管理。
三、表演藝術之行銷及推廣。
四、表演藝術團隊及活動之策劃。
五、國際表演藝術文化之合作及交流。
六、其他有關本中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