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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03年01月29日)
第 1 條
為辦理國家戲劇院、國家音樂廳(以下簡稱國家兩廳院)、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以下簡稱衛武營國家藝文中心)、臺中國家歌劇院之經營管理、表演藝術文化與活動之策劃、行銷、推廣及交流,以提升國家表演藝術水準及國際競爭力,特設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文化部。

第 3 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國家兩廳院、衛武營國家藝文中心、臺中國家歌劇院(以下簡稱各場館)之營運管理。
二、受委託辦理展演設施之營運管理。
三、表演藝術之行銷及推廣。
四、表演藝術團隊及活動之策劃。
五、國際表演藝術文化之合作及交流。
六、其他有關本中心事項。

第 4 條
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 助。
二、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三、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四、營運及產品之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之政府補助,包括人事費、節目費、行銷推廣費、建築物與固定設備之重要設施維修及購置費,以及其他特殊維修計畫所需經費。

第一項第三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本中心各場館對其自籌收入,得以專屬帳戶自行規劃管理。但其相關計畫應編列於年度計畫及年度預算。

第 5 條
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本中心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